DAIDO CONCRETE<0544> - 公告及復牌
Daido Concrete (H.K.) Limited
主要股東變動
及恢復買賣
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DCCL訂立一項以總現金代價3,000,000港元將出售股份、
該貸款及該抵押出售予GIL之協議。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上午十時正起恢復股份之買賣。
出售協議
日期: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訂約方:
DCCL、本公司及GIL。
出售之資產:
(i)出售股份,約佔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27.13%;(ii) DCCL提供予本公司一筆本金
額達1,072,440,000日圓﹙約相等於67,520,000港元﹚之股東貸款連同累計至一九九
九年五月十七日﹙包括該日在內﹚止之利息3,941,227日圓﹙約相等於248,000港元﹚
之權益﹙統稱「該貸款」﹚;及(iii)一項包括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以China
Pacific每股面值1.00美元之股份共4,198,250股﹙約佔China Pacific已發行股本之
68%﹚按予DCCL之股份押記,作為全數支付及償還該貸款其中最高至本金總額
753,240,000日圓﹙約相等於47,424,000港元﹚之延續抵押之權益﹙「該抵押」﹚。
China Pacific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未經審核資產淨值約為81,600,000港
元。
出售事項須獲東京地區法院批准。本公司已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星期六﹚收到法
院發出有關批准出售事項之正式指令之副本。
代價:
出售事項之總現金代價為3,000,000港元﹙「該代價」﹚,其中2,000,000港元屬於購
入出售股份之代價﹙即每股出售股份作價0.05港元﹚,其餘1,000,000港元則屬於購
入該貸款及該抵押之代價。GIL已於簽訂出售協議時予DCCL之管理人支付該代價。該
代價乃經過公平磋商後協定。
出售事項之完成:
於出售協議簽訂時完成。
本公司之股權:
本公司已接獲GIL通知,GIL擬按每股出售股份0.05港元之價格配售25,000,000股出售
股份予和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員及主要股東及彼等之個別聯
繫人士均無關連之獨立第三者。緊隨出售事項及配售完成後,GIL﹙由彭先生控制之
公司﹚將擁有本公司約10%之已發行股本權益,並因而成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彭先
生並非本公司之董事。於出售事項完成前,彭先生及GIL均為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
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員及主要股東及彼等之個別聯繫人士並無關連之獨立第三者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現任董事均非為彭先生或GIL所提名。
有關購入資產之情況:
本公司已接獲GIL通知,於有關各方仍正就該建議之最後定案進行磋商期間,GIL無意
要求本公司全數償還該貸款或其中部份貸款,亦無意全數出售該貸款或其中部份貸款
予任何第三者。惟倘若有關該建議之磋商告吹,則並無保證GIL將不會行使該貸款及
該抵押﹙為數約55,500,000港元並已連同該貸款經由GIL以1,000,000港元之代價購入
﹚所賦予之權利,或要求償還該貸款及/或執行該抵押。本公司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
股份時務須格外審慎。
該建議之最新進展
誠如本公司分別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發出之公佈內所披露
,本公司已賦予GIL有關直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磋商該建議之專屬權,
而GIL亦已和本集團之部份﹙惟非全部﹚債權人就該建議在原則上達成共識。該建議
仍有待達成其他多項條件方可作出最後定案,而截至本公佈之日期止,仍未就該建議
之細節作出最後定案。雖然本集團至今與其財務債權人仍未達成任何正式之暫緩債務
協議,惟本公司預計與其財務債權人之非正式暫緩債務安排將會持續。
該建議尚須待多項條件獲達成方可作實,故該建議或會或不會獲成功實施。董事會已
注意到最近股份在聯交所之成交價由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之收市價每股0.085港元上
升至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即股份在聯交所暫停買賣之前一日﹚之0.28港元。本公司
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格外審慎。
本集團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為生產及銷售混凝土樁及蒸壓護養輕石屎產品。
預計於出售事項完成後,本公司之業務、管理層或董事均不會有任何變動。有關GIL
提命董事加入董事會之可能性仍在考慮中。
恢復買賣
應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起在聯交所暫停買賣,
直至發出本公佈為止。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起
恢復股份之買賣。
釋義
在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士」 指 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之董事會;
「China Pacific」 指 China Pacific Limited,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
並由本公司持有68%權益之附屬公司。該公司擁
有一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鋼管廠合資企業
﹙公司名為中山華日鋼管有限公司﹚之49.8%股
本權益;
「本公司」 指 Daido Concrete (H.K.) Limited;
「DCCL」 指 Daido Concrete Company Limited,以東京為根據地之公
司,現正按日本企業復興法接受管理;
「出售事項」 指 DCCL將出售股份、該貸款及該抵押出售予GIL之事項;
「出售協議」 指 DCCL、本公司及GIL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就出售事項
訂立之協議;
「GIL」 指 Golik Investments Limited,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
該公司持有Golik Holdings Limited﹙其為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
及其證券在聯交所上市之公司﹚約35.04%之已發行股本;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之統稱,惟不包括大同建
築有限公司﹙前稱錦和建築有限公司﹚、Brichwood
Company Limited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於本公佈之
日期前根據所訂立具有約束力之協議﹙不論屬有條件或訂
有其他條款與否﹚所出售由其持有股份之任何附屬公司或
聯營公司;
「港元」 指 港幣元,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定貨幣;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彭先生」 指 彭德忠先生;
「該建議」 指 本公司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發出之公佈內所載有關重組
本集團債務之建議;
「出售股份」 指 40,000,000股股份;
「股份」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25港元之普通股;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指 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之涵義;及
「日圓」 指 日本圓,即日本之法定貨幣。
在本公佈內,日圓款額按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之匯率100日圓兌6.296港元折算為港
元,港元款額僅供參考之用。
承董事會命
主席
久保田章允
香港,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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