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POWER<0603> - 公告及復牌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
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
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光 通 信 株 式 會 社
﹝於日本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盈 科 數 碼 動 力 有 限 公 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金 力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聯 合 公 佈

光通信與盈動認購新股之協議
及
BNP 百富勤
代表光通信或其全資擁有之公司
可能提出以現金收購全部股份之無條件建議
﹝光通信或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
已擁有或同意將予收購之股份除外﹞
及
建議更改金力國際之名稱為
Hikari Tsush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金力國際與光通信及盈動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就光通信及盈動按發行價每股
股份 0.90 港元分別認購 595,100,000 股新股及 233,400,000 股新股訂立認購協
議。此外,光通信將按下文「將予發行之可換股票據」一節所述之條款及條件認購可
換股票據。光通信認購 595,100,000 股新股之代價約為 535,600,000 港元,將由光
通信於完成時以現金支付。盈動認購 233,400,000 股新股之代價約為 210,100,000 
港元,將由盈動於完成時以現金支付。認購協議須待下文「認購協議之條件」一節所
載之多項條件達成後方告完成。

根據認購協議,新認股權證將於緊隨認購協議及收購建議完成後發行予金力國際全體
股東,基準為當時每持有五股股份獲派一份新認股權證。

目前,光通信、盈動及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並無持有金力國際任何權益。於完成時,
光通信、盈動及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將持有合共 828,500,000 股股份,按假設所有
現有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及購股權經已全面行使之全面攤薄基準計算,佔金力國際經
根據認購事項將予發行之新股擴大之已發行股本約 71%。根據收購守則第 26 條,於
完成時,光通信將需提出收購全部已發行股份﹝光通信或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已擁有
或同意將予收購之股份除外﹞之無條件全面收購建議。

鄭重聲明﹕收購建議僅屬可能進行之事項。收購建議僅會於認購協議完成後提出,而
認購協議乃附帶條件。同時,執行董事現正查詢是否尚有其他與光通信及盈動一致行
動之人士。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加倍審慎。

金力國際建議將其名稱更改為 Hikari Tsush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認購協議

訂立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訂約方

金力國際
光通信
盈動

光通信及盈動均與金力國際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首席行政人員及主要股東或彼
等各自之聯繫人士概無關連。

將予發行之股份

合共 828,500,000 股新股,按假設所有現有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及購股權經已全面
行使之全面攤薄基準計算,佔金力國際經根據認購事項將予發行之新股擴大之已發行
股本約 71%。根據認購事項,光通信或其代理人將認購 595,100,000 股新股,而盈
動或其代理人將認購 233,400,000 股新股。

新股會在各方面與所有現有股份享有同等權益,包括收取金力國際於認購協議訂立之
日或之後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日後股息及分派之權利。

發行價

每股股份 0.90 港元,乃參照每股股份之全面攤薄經調整資產淨值而釐定。

發行價每股股份 0.90 港元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一分﹝股份暫
停買賣以待發出本公佈前之日期﹞在聯交所所報之最後買賣價每股股份 4.025 港元
折讓約 77.6%,另較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包括該日﹞止 20 個交易日之平
均收市價每股股份 1.63 港元折讓約 44.8%。發行價每股股份 0.90 港元亦較截至一
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每股股份經審核綜合有形資產淨值約 1.19 港元折讓約 
24.4%,另較每股股份之全面攤薄經調整資產淨值約 0.95 港元折讓約 5.3%。

認購協議之條款乃按公平原則磋商釐定。在商議新股之發行價時,金力國際之董事及
投資者已計入下列因素,其中包括﹕

•股份價格及成交量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來大幅上升。每股股份之收市價
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 0.40 港元增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之 3.50 港
元,增幅約達 775%。投資者認為股價之攀升主要由於市場揣測﹝其中包括﹞股份所
有權之變動所致﹔

•金力國際集團於截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錄得約 46,400,000 港元之虧
損,並於截至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繼續錄得虧損﹔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包括該日﹞止 20、60 及 120 日之每股股份各別
平均收市價分別為 1.58 港元、0.84 港元及 0.58 港元﹔及

•每股股份之全面攤薄經調整資產淨值為 0.95 港元。

將予發行之可換股票據

此外,光通信或其代理人將按下列條款及條件認購可換股票據﹕

本金額﹕93,420,000 港元

換股價﹕初步每股股份 0.90 港元﹝可予調整﹞

利息  ﹕零息

換股期﹕發行日至到期日之內任何時間

到期日﹕發行日兩週年之前一個營業日

按初步換股價 0.90 港元全面行使可換股票據將導致發行 103,800,000 股新股份,
按假設所有現有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及購股權經已全面行使之全面攤薄基準計算,佔
金力國際經根據認購事項將予發行之新股擴大之已發行股本約 8.9%。

認購協議之條件

認購協議須待下列條件達成﹝或其中條件 (a)、(e) 及 (f) 獲投資者豁免﹞後,方
告完成﹕

(a) 股份於完成及之前一直繼續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惟不包括不超過連續五個營業
日﹝或有關投資者可能以書面接納之較長期間﹞之任何暫停情況或因批核有關認購協
議之公佈而需要之暫停,且證監會或聯交所於完成或之前並無因完成或有關認購協議
之條款﹝而非由於投資者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持有金力國際已發行股本逾 75%﹞表
示將會或可能﹝或將會或可能附以條件﹞撤銷或反對股份在聯交所之上市地位﹔

(b) 金力國際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認購協議、發行可換股票據、發行新認股權
證、因行使可換股票據及新認股權證而將予發行之股份以及金力國際法定股本之任何
適當增加﹔

(c) 聯交所同意批准根據認購事項將予發行之新股及因兌換可換股票據及行使新認股
權證而將予發行之新股份以及新認股權證上市及買賣﹔

(d) 已從香港、百慕達或其他地區之任何有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第三者取得訂立及
實行認購協議所需或適當之所有同意或批准,包括就訂立及實行認購協議所需或適當
之所有文件已於香港、百慕達、日本或其他地區之有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第三者存
案﹔所有根據香港、百慕達、日本或任何其他有關司法權區之法例所需之所有等候期
經已屆滿或終止﹔所有適用之法定責任經已遵守﹔包括但不限於百慕達金融管理局就
配發及發行及其後轉讓可換股票據、於認購事項完成而將予發行之新股及因兌換可換
股票據而將予發行之新股份所給予之同意﹔

(e) 投資者滿意對金力國際集團之詳細審查之結果﹔及

(f) 已從與金力國際集團訂立融資協議之財務機構取得根據認購協議預期進行交易之
一切所需同意。

完成

認購事項之總代價約為 745,700,000 港元,將於完成時以現金支付。認購協議將於
認購協議之所有條件達成後第五個營業日完成。預期認購協議將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中
完成。倘未能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達成或豁免上述認購協議之條件,認購協
議將會失效。

所得款項用途

認購事項及發行可換股票據之所得款項淨額估計約為 837,100,000 港元,擬主要用
作擴展金力國際集團之業務,以及從事和發展互聯網及互聯網相關業務。目前尚未計
劃進行任何特定項目。

發行新認股權證

金力國際擬於認購協議及收購建議完成後發行新認股權證予金力國際之全體股東﹝包
括光通信及盈動﹞,基準為當時每持有五股股份獲配發一份新認股權證。新認股權證
之持有人將獲賦予權利,可於發行日後兩年內按初步認購價每股股份 1.50 港元以現
金認購新股份。

預期發行新認股權證之記錄日期將為股份收購建議截止後一日。金力國際將就此另行
公佈。

可能提出之無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收購建議

目前,光通信、盈動及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概無擁有金力國際任何權益。於完成時,
光通信、盈動及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將持有 828,500,000 股股份,按假設所有現有
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及購股權經已全面行使之全面攤薄基準計算,佔金力國際經根據
認購事項將予發行之新股擴大之已發行股本約 71%。現有股權結構及於完成時之股權
結構載於下文「股權結構」一節內。根據收購守則第 26 條,於完成時,光通信將需
提出收購全部已發行股份﹝光通信或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已擁有或同意將予收購之股
份除外﹞之無條件全面收購建議。

鑑於收購建議﹝如提出的話﹞將不會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前提出,而認股權證所附之認
購權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因此將不會就認股權證提出收購建議。除本
公佈所披露者外,金力國際概無其他可換股證券。

截至本公佈刊發之日,金力國際尚未接獲任何現任董事及主要股東表示,會接納收購
建議。

光通信、盈動或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於本公佈刊發之日概無擁有任何股份﹝根據認購
協議擁有者除外﹞,亦概無於本公佈刊發之日前六個月期間買賣股份。然而,執行董
事現正查詢是否尚有其他與光通信及盈動一致行動之人士。

鄭重聲明﹕收購建議僅屬可能進行之事項。

收購建議須待認購協議完成後方可提出。認購協議乃附帶條件﹝參閱上文 「認購協
議之條件」﹞。

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加倍審慎。

如收購建議正式提出,將會以下文所述之條款為基準。

股份收購建議

BNP 百富勤代表光通信或其全資擁有之公司,將按下列基準提出收購全部已發行股份
﹝光通信或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已擁有或同意將予收購之股份除外﹞之無條件現金收
購建議﹕

  每股股份 ........................................... 現金 0.90 港元

收購價每股股份 0.90 港元與根據認購事項每股股份之發行價相同。

購股權收購建議

根據金力國際之僱員購股權計劃,金力國際之若干董事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獲授予合共 8,000,000 份購股權,該等購股權賦予持有人權利,按認購價每股股份 
0.356 港元認購金力國際之新股份。購股權有不同之行使期,介乎一九九七年七月七
日至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之間。全面行使購股權將導致發行 8,000,000 股額外
股份。

根據金力國際之僱員購股權計劃之條款,購股權不得轉付或轉讓。待提出股份收購建
議後,BNP 百富勤亦將代表光通信或其全資擁有之公司按下列基準提出收購建議,對
交還其購股權予金力國際作註銷之購股權持有人支付現金﹕

每份交還之購股權 .................................... 現金 0.001 港元

上文所述每份購股權之收購價乃按面值及經考慮該等購股權為不可轉付及轉讓而釐
定。

8,000,000 份尚未行使之購股權之所有持有人已各別向光通信作出不可撤回承諾,彼
等將不會接納 BNP 百富勤代表光通信或其全資擁有之公司提出之任何有關購股權之
收購建議﹝包括任何經修訂之收購建議﹞。因此,概無就購股權收購建議作出有關接
納及付款之安排。

條件

倘提出股份收購建議,將不會附帶條件。

購股權收購建議須待股份收購建議提出後,方會提出。

總代價

現時已發行股份為 308,584,761 股。按股份收購建議之價格每股股份 0.90 港元及
並未計入行使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及購股權而計算,金力國際之價值約為 
277,700,000 港元。

倘收購建議獲全面接納,而所有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及購股權經已行使及提呈予股份
收購建議出售,光通信應付之總額將約為 304,200,000 港元。根據光通信與法國國
家巴黎百富勤證券有限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立之包銷協議,法國國家
巴黎百富勤證券有限公司將按每股股份 0.90 港元之價格購入或促使買家購入按股份
收購建議提呈出售之全部股份。包銷協議須待股份收購建議經已提出及執行董事根據
收購守則第 21.2 條就光通信訂立該項協議給予同意後,方可作實。BNP 百富勤信納
光通信有充足資源應付全面接納之收購建議。

接納股份收購建議之效力

金力國際股東一旦接納股份收購建議,將出售其股份及其所附之一切權利,包括收取
於認購協議訂立之日或之後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股息及分派之權利。

印花稅

印花稅乃按有關接納之應付金額每 1,000 港元或不足 1,000 港元之數須繳付 1.25 
港元計算,將自應付予接納股份收購建議之股東之金額中扣除。

股權結構

下表載列現時及認購事項完成後之股權結構﹕

                                   當尚未行使之  
                                   認股權證及   
                現時股權結構       購股權獲全面行使     認購事項完成後 
                股份數目    百分比 股份數目   百分比    股份數目 百分比

光通信          -            0.0%  -            0.0%    595,100,000  51.0%
盈動            -            0.0%  -            0.0%    233,400,000  20.0%
金力國際董事*   71,001,260  23.0%  80,604,119  23.9%     41,371,155   3.5%
                ----------------------------------------------------------
                71,001,260  23.0%  80,604,119  23.9%    869,871,155  74.6%
陳國強先生**    50,000,000  16.2%  63,845,620  18.9%     63,845,620   5.4%
其他公眾股東    187,583,501 60.8% 193,506,371  57.2%    232,739,335  20.0%
                ----------------------------------------------------------
                308,584,761  100% 337,956,109   100%  1,166,456,109   100%

* 以所有現任董事﹝朱境淀先生及陳紹熾先生除外﹞將於收購建議完成後辭任為準。
因此,辭任之董事將於認購事項完成後視為公眾股東。

** 陳國強先生於認購事項完成後不再為金力國際之主要股東。因此,彼於認購事項
完成後視為公眾股東。

金力國際集團之資料

業務

金力國際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自一九九三年起於聯交所上市。金
力國際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電池及電子產品製造及分銷。

財務資料

下表載列金力國際截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年之經審核綜合業績概覽﹕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一九九七年      一九九八年      一九九九年 
                        百萬港元        百萬港元        百萬港元 
營業額                  570             1,076           417
股東應佔溢利/﹝虧損﹞   22               170           (46)

截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金力國際之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為 286,600,000 港
元。金力國際截至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之公佈中列出。

已發行股份及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

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金力國際發行 48,000,000 股每股面值 0.61 港元之新
股份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與金力國際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首席行政人員或主
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概無關連之承配人。目前,已發行股份共 308,584,761 
股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共 21,371,348 份。

近期股份價格及成交量顯著上升。十月份平均收市價僅約為每股 0.34 港元而平均成
交量約 90,000 股。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平均收市價及成交量分別上升至約 0.45 港
元及 3,800,000 股。平均收市價及成交量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十
二月十七日﹝包括本公佈前最後整個交易日﹞期間分別進一步上升至約 2.10 港元及 
14,000,000 股。

光通信之資料

光通信為一間於日本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光通信於
一九八八年創立,經營出售及租賃辦公室設備及電話業務。此後,光通信將業務擴展
至電訊產品銷售、本地及國際電訊收費服務代理、透過人造衛星提供資訊及傳訊服
務、電話行銷業務及提供一系列與互聯網有關之服務。透過其本身之創業資金,光通
信開始投資日本及海外與互聯網有關之公司。目前,光通信乃日本長途電話及海外電
話通訊市場以及無線流動通訊市場銷售方面其中之表表者。光通信更因其於互聯網有
關業務之投資於一九九九年六月榮獲商業周刊﹝Business Week﹞選為 The Real 
Internet Stars 之一。

下表為光通信截至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三年之經審核業績概覽﹕
                           截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一九九七年      一九九八年      一九九九年
                百萬日圓        百萬日圓        百萬日圓

銷售淨額        122,058         159,619         259,277
收入淨額          3,198           5,048           9,882

截至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光通信之經審核資產淨值約為 40,976,000,000 日圓
﹝約 3,104,000,000 港元﹞。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光通信之市值約為 
6,404,000,000,000 日圓﹝約 485,000,000,000 港元﹞。

金力國際集團之意向

業務

金力國際集團擬繼續現時製造及分銷電池及電子產品之業務。光通信之董事將檢討金
力國際集團之財務及營運狀況,以加強金力國際集團之業務營運。

光通信之董事將致力擴展金力國際集團之業務,並進行一系列互聯網及與互聯網有關
之業務。按目前之計劃金力國際將成為光通信於香港之上市工具,並將成為光通信在
日本以外亞太區所有日後投資之控股公司。光通信並無計劃為金力國際集團注入任何
其現有資產或業務。

光通信及盈動在過往曾共同投資多個項目。光通信及盈動之董事相信基於業務策略相
近,兩集團於發展蓬勃而又潛力巨大之科技及傳媒市場合組強大商業聯盟,將有利於
開拓及發展業務機會。光通信及盈動董事亦相信金力國際會因為獲得光通信及盈動分
別加入為控權股東及主要股東而獲益。

盈動董事擬持有根據認購事項而購入之新股作策略性投資。

金力國際董事會

光通信擬提名五名董事加入金力國際之董事會。盈動擬提名兩名董事加入金力國際之
董事會。除朱境淀先生及陳紹熾先生外,金力國際全體現任董事擬於股份收購建議結
束後辭任。因此,金力國際之董事會將由十一名董事組成,包括兩名獨立非執行董
事。光通信之董事不擬純粹因為認購事項而對金力國際及其附屬公司現在之管理層及
僱員作出重大改動。

更改公司名稱

待百慕達公司註冊處批准後,金力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擬於完成後更改為 
Hikari Tsushin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反映金力國際控制權之改變及預期金力
國際日後會出現之發展。更改公司名稱亦須獲金力國際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特
別決議案批准該項更改。

維持金力國際之上市地位

光通信之董事擬於收購建議結束後維持金力國際於聯交所之上市地位。光通信之董事
將共同及個別向聯交所承諾會採取適當之行動,確保維持足夠之公眾持股量。金力國
際之董事﹝包括新董事﹞將共同及個別向聯交所承諾會採取適當之行動,確保維持足
夠之公眾持股量。

聯交所已表示,倘於收購建議結束時公眾持股量少於 25%,則會密切監察股份之買賣
情況。聯交所亦會密切監察金力國際所有日後之收購或出售事項。聯交所有權要求金
力國際就任何規模之建議﹝尤其當該項交易偏離金力國際之主要業務時﹞向其股東發
出通函。聯交所亦有權將一連串交易合併處理,而該等交易均可能導致金力國際被視
為新上市申請者處理。倘聯交所相信﹕

.股份存在或可能存在虛假市場﹔或

.公眾人士持有太少股份不足以維持一個有秩序之市場,

則會考慮行使其酌情權暫停股份買賣。

暫停及恢復證券買賣

應金力國際之要求,金力國際之證券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一分起
暫停買賣,以待刊發本公佈。金力國際已向聯交作出申請,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上午十時正起恢復金力國際證券之買賣。

一般事項

根據收購守則內「一致行動」之註釋 1 所述,由於盈動將擁有金力國際之 20% 投票
權及金力國際將成為光通信之附屬公司,除非證明事實並非如此,盈動將於緊隨認購
事項完成後被當作與光通信一致行動之人士。就金力國際而言,盈動董事不認為盈動
為與光通信一致行動之人士。盈動已向證監會作出申請,推翻上述推定。

如有需要及於適當時候將會作出進一步之公佈。

金力國際之董事會將會成立獨立委員會,以考慮認購事項及收購建議,並將委任一名
獨立財務顧問為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認購事項及收購建議提供意見。

BNP 百富勤已獲委任為光通信就認購事項及收購建議提供意見。大福融資有限公司已
獲委任為金力國際就有關認購事項及收購建議提供意見。

金力國際將會向聯交所申請批准根據認購事項而發行之新股份及因兌換可換股票據及
行使新認股權證而發行之新股份以及新認股權證上市及買賣,另會向執行董事申請同
意光通信訂立上文所述之包銷協議。由於收購建議須待認購協議完成後方可提出,而
認購協議預期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中完成,金力國際亦會向執行董事申請同意於本公佈
日期起計超過 21 日後之日期寄發收購建議文件。

一份列載認購事項詳情及股東特別大會通知之通函會盡快向金力國際之股東寄發。待
認購協議完成後,一份列載收購建議之條款、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之意
見,連同接納及過戶表格之綜合收購建議文件會於完成後七日內向金力國際之股東寄
發。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均具以下涵義。

「聯繫人士」    指      上市規則所界定之聯繫人士

「BNP 百富勤」  指      法國國家巴黎百富勤融資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第
                        三三三章證券條例註冊之投資顧問公司

「可換股票據」  指      金力國際根據認購協議將發行予光通信本金額為 
                        93,420,000 港元之可換股票據

「金力國際」    指      金力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完成」        指      認購協議之完成

「執行董事」    指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之執行董事

「全面攤薄經調整資產淨值」 指   假設所有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及購股權
                                已全數行使及經金力國際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公佈之中期業績調整後,金力國際之全面
                                攤薄綜合有形資產淨值

「金力國際集團」指      金力國際及其附屬公司

「光通信」      指      光通信株式會社,一間於日本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投資者」      指      光通信及盈動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新股」        指      根據認購事項將予發行之 828,500,000 股新股份

「新認股權證」  指      金力國際將予發行之新認股權證,授予持有人於發行日起
                        計兩年內隨時按初步認購價每股股份 1.50 港元認購金力
                        國際新股份之權利

「收購建議」    指      股份收購建議及購股權收購建議

「購股權」      指      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授予金力國際若干董事共計 
                        8,000,000 份之購股權,該等持有人因而有權按認購價每
                        股股份 0.356 港元認購金力國際新股份

「購股權收購建議」 指   BNP 百富勤代表光通信或其全資擁有之公司就持有人交還
                        金力國際註銷之購股權可能提出之無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有關詳情載於本公佈

「盈動」        指      盈科數碼動力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證監會」      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股份」        指      金力國際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港元之股份

「股份收購建議」指      BNP 百富勤代表光通信或其全資擁有之公司可能提出收購
                        全部已發行股份﹝光通信或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已擁有或
                        同意將予收購之股份除外﹞之無條件現金收購建議,有關
                        詳情載於本公佈

「認購事項」    指      光通信及盈動分別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認購新股之事項

「認購協議」    指      金力國際、光通信與盈動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就
                        認購金力國際共計 828,500,000 股股份及可換股票據而
                        訂立之認購協議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    指      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

「認股權證」    指      金力國際現有之認股權證,賦予持有人於一九九九年十二
                        月三十日或之前隨時按每股股份 0.44 港元之價格認購新
                        股份之權利

「港元」        指      港幣,香港之法定貨幣

「日圓」        指      日圓,日本之法定貨幣

於本公佈內﹝僅供參考及除另有所指外﹞,日圓兌港幣乃按 1 港元兌 13.2 日圓之
匯率換算。

承董事局命
光通信株式會社
執行董事總經理
齋藤正秀

承董事局命
盈科數碼動力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朱美麗

承董事局命
金力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
朱境淀

香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光通信之董事願就本公佈所載資料﹝有關盈動集團及金力國際集團之資料除外﹞之準
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責,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公佈內
所發表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而達致,且本公佈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本公佈
所載任何內容有所誤導。

盈動之董事願就本公佈所載資料﹝有關光通信及金力國際集團之資料除外﹞之準確性
共同及個別承擔全責,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公佈內所發
表之意見﹝有關光通信及金力國際集團者除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而達致,且本公
佈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本公佈所載任何內容﹝有關光通信及金力國際集團者除
外﹞有所誤導。

金力國際之董事願就本公佈所載資料﹝有關光通信及盈動集團之資料除外﹞之準確性
共同及個別承擔全責,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公佈內所發
表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而達致,且本公佈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本公佈所載
任何內容有所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