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DAS PRINTING<1172> - 公告及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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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勤達印刷集團有限公司
Midas Printing Group Limited
(「本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出售本公司33.77% 之股份


概 要

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日,本公司接其控權股東ERI Holdings Limited通知ER
I Holdings Limited,劉竹堅先生,Gold Throne Finance Limited及Moscow
Profits Limited已達成買賣協議。ERI Holdings Limited同意出售,而Gold
Throne Finance Limited及Moscow Profits Limited亦同意購入本公司每股面
值0.1港元共80,0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發行股份之33.77%,總代價為港幣7
0,400,000元(相等於每股0.88港元),視乎調整而定。

該協議之完成須符合以下列出之條款,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
監會」)書面確認買方(及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不會被要求根據守則第26.1
條進行全面收購。買方向本公司透露,彼等將會在短期內向證監會申請有關確
認,及除非收到書面確認或買方(及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有足夠理由認為不
須根據守則第26.1條就此協議而進行全面收購,買方才會完成協議。證監會有
可能簽發或不簽發該確認。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下午五時或之前,如任何條
款(在之前尚未被交易各方同意轄免)未能履行,則該協議將會取消。

在協議完成後,ERI及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在本公司之權益會減至9.6%。本公
司將申請本公司之股票在二零零零年二月三日復牌交易。

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之股票時務請極度審慎行事。

協議詳情:

協議日期:      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日

交易各方:      賣方 - ERI Holdings Limited(「ERI」)

買方 - Gold Throne Limited(「買方一」)及Moscow Profits Limited(
「買方二」)。

買方一乃一家投資公司並為莊士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莊士中國」)之全資
附屬公司,莊士中國之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
買方二乃一家投資公司,由莊紹綏先生(「莊先生」)擁有66%權益及蕭莊秀
純女士(「莊女士」)擁有34%權益。買方等乃獨立第三者,與本公司及其附
屬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其關連人士概無聯繫(根據香港聯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內之定義)。莊先生及莊女
士乃莊士機構國際有限公司(「莊士機構」)之控權股東,莊士機構乃莊士中
國之控股公司其股份亦於聯交所上市。

其他有關人士:  劉竹堅先生(「劉先生」)乃本公司之董事及ERI 58%權益之
持有人。其餘之42%權益乃由溫兆裘先生擁有12%,唐裕年先生擁有4.9%,及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概無聯繫之第三者(根
據上市規則內之定義)擁有其餘之25.1%。

出售之股份:    本公司80,000,000股股份(「有關股份」)佔本公司發行股份
之33.77%,買方一將購入60,000,000股有關股份及買方二將購入20,000,000股
有關股份。

付款條款:

港幣70,400,000元之購入價值(「出售價值」)相等於每股0.88港元將應付如
下:

a)      港幣7,000,000元之按金交由買方代表律師在簽訂協議時代管;及

b)      餘額在協議完成付清。

條款:

以下條款須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或之前(或交易各方書面同意另定之日期)
履行,有關協議方可完成:

a)      從香港、開曼群島、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地區買方合理地認為需要取得
有關的政府部門對此協議之真確性,可執行及可履行之同意及通過。

b)      取得有關財務機構之同意或轄免貸款合約之條文以確定此協議之履行及完
成將不會違反有關貸款合約。此等有關財務機構所提供於集團貸款不少於港幣
八仟萬。

c)      買方須於協議完成前一個工作天或之前收到買方合理滿意之認可之披露書
。

d)      由即日起至協議完成之日,有關股份需持續在聯交所上市,如有停止買賣
亦不能超過連續七個工作天。

e)      於協議完成日或之前證監會或聯交所沒有通知,或之前五個工作天已有指
示而仍未撤回通知本公司如依此協議之條款完成,將可能導致本公司之上市地
位被撤銷或帶有不平常之附帶條件才可保持。

f)      證監會書面確認買方(或其他有關連人士)不須根據香港收購及合併守則
第26.1條就此協議而進行全面收購。

g)      如聯合交易所要求,本公司及/或莊士中國根據上市規則需取得所有有關
股東對此協議之批准。

如任何以上條款(在未得交易各方的豁免)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下午五時或
任何雙方書面同意之日期前未能履行,則此協議將會取消。

買方向本公司透露,彼等將會在短期內向證監會申請有關上述條款(f)的確認
,及除非收到書面確認或買方(及與其一致行動之人士)有足夠理由認為不須
根據守則第26.1條就此協議而進行全面收購,買方才會完成協議。證監會有可
能簽發或不簽發該確認。

理由:

ERI同意出售有關股份是相信售買價格乃一合理價格作為投資的回報。

股權轉變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後

ERI Holdings Ltd.       43.37%           9.60%
Gold Throne Finance Ltd.    0%          25.33%
Moscow Profits Ltd.         0%           8.44%
公眾                    56.63%          56.63%

轉變

有關股份出售後,公司不認為會對公司有任何重大影響,因劉竹堅先生將仍然
留任管理層。除非特別情況下,例如:因不端行為而被開除,劉先生與本公司
之服務合約須要六個月之通知期。出售股份交易完成後,公司不認為公司業務
會有任何轉變。買方等已通知本公司彼等在現時尚未有計劃注資入本公司。

聯交所已聲明,如勤達集團有限公司仍然乃一家上市公司,任何未來由勤達印
刷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作出之收購或出售(尤其與買方
等或根據上市規則其關連人士)須符合上市規則之條例。根據上市規則,聯交
所有權要求勤達印刷集團有限公司向其股東發出一份通知提議本集團任何收購
或出售,無論收購出售之規模及尤其是該收購或出售偏離集團之主要活動。聯
交所亦有權力根據上市規則綜合本集團一連串之收購或出售該等收購或出售可
能導致本集團被視為新上市申請者及須根據上市規則符合新上市申請者之要求
。

董事會

合約完成後,唐裕年先生(非執行董事主席),吳家瑋教授,溫兆裘先生,吳
俊傑先生將辭任本公司董事,買方將提名不多於四位(其中一位為主席)作為
執行董事。

於合約完成後及假設買方提名四位董事。董事會將有十一位成員,其中四位由
買方提名(包括主席),五位為現任執行董事及二位獨立非執行董事。

股份價格之變動

董事局注意到本公司之股價近期有所上升,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
五時發出標準39.2之聲明。之後本公司接ERI通知正接洽可能售出所持有之本
公司股權。本公司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立刻要求其股份
買賣停牌。董事局聲明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沒有知悉任何該股價上升之原因。


董事會確認,除上文披露者外,現時並無任何收購或變現進行磋商或訂立協議
而須按上市協議第三段之規定予以披露,且就董事會所知,亦無出現任何影響
或可能影響股價之事項須按上市協議第二段之一般責任予以披露。

本公司申請本公司之股票在二零零零年二月三日復牌交易。

承董事會命
董事總經理
劉竹堅
香港,二零零零年二月二日

本公司各董事(除唐裕年先生及吳家瑋教授外,因彼等不在香港而未能聯絡)
願就本公佈所載資料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
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本公佈所表達之意見已經審慎周詳考慮,且並無遺漏
任何其他事實,致令本公佈所載任何內容產生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