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EST H<0127> 及 至祥置業<0112> - 聯合公告 及 至祥置業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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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
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
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ESE ESTATES HOLDINGS LIMITED        CHI CHEUNG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華人置業                                至祥置業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聯合公布-建議之至祥重組
(1) 至祥股本重組及債務重組(2) 華人置業認購新股
(3) 至祥發行認股權證(4) 主要交易(5) 申請清洗豁免

概要

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四日之公布後,至祥置業有限公司(「至祥」)
董事會宣布,至祥、Billion Up及Chinese Estates Holdings Limited(「華
人置業」)就有關至祥之股本重組及債務重組而分別於二零零零年四
月十一日達成之正式協議以及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五日訂立之補充協
議及延期函件之詳情。

正式協議須待多項條件達成後始能落實,倘任何該等條件未能達成
或獲得豁免(視乎情況而定)或倘正式協議被至祥或Billion Up終
止,則正式協議可能不能完成。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至祥股份時務
請加倍審慎。

建議股本重組

•      將至祥法定股本中股份之面值由每股0.20元削減至0.10元之削
減股本計劃;或

•      至祥預期能在較短時間內進行並達致與削減股本計劃類似效果
或目的之其他股本重組或其他交易(「另一項股本重組」)。

建議債務重組

建議債務重組涉及透過下列方式重組至祥(直接或間接)欠負其債
權人之有抵押債項及無抵押債項:

(a)     按下列形式清償部份有抵押債項約277,800,000元:

•      將已抵押物業轉讓或出售

(b)     按下列形式全數償付至祥無抵押債項約665,600,000元:

•      支付現金70,000,000元;

•      至祥發行662,500,000股新股;及

•      發行594,300,000份認股權證(行使價為一股新股0.10元),其
附有以現金認購最高達至祥於緊隨完成後之已發行股本約20%新股之權利。

Billion Up將向無抵押債權人授予一項可於完成後起計六個月之任
何時間內行使之認沽期權,要求Billion Up或Billion Up所促使之獨
立第三者透過百德能證券有限公司或無抵押債權人指定之證券經紀
購買其於債務重組所獲得之任何新股及認股權證,而價格為每股新
股0.10元及每份認股權證0.01元。

資產注入及認購事項

Billion Up將向至祥注入:

•      位於香港總值為213,000,000元之發展及投資物業;及

•      現金60,000,000元。

作為該項資產注入及根據認購事項之現金注入之代價,Billion Up將
以代價265,000,000元獲發行合共1,987,500,000股新股,而仍然欠負
之代價餘額8,000,000元(可按正式協議作出調整)將作為至祥欠負
Billion Up之免息股東貸款。

預期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第十個營業日或之前落實完成。

過往建議重組至祥

如至祥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四日之公布,至祥與另一位投資者簽訂

之重組協議已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七日終止。

完成之其中一項先決條件為證監會授出清洗豁免。華人業及Billion Up將向證監會呈
交清洗豁免之申請。

當至祥債權人簽訂債務妥協協議(預期最遲將為二零零零年五月三
十一日)後將再作另行公布。

恢復至祥股份之買賣

應至祥之要求,至祥之股份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
暫停買賣。至祥已向聯交所申請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
起恢復股份之買賣。

重組建議之財務影響

根據至祥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所示,至祥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資產虧絀淨值(未計算少數股東權益)約為733,000,000元。
按當時至完成期間所涉及之經營開支及重組成本計算,於落實正式
協議後,至祥預期將擁有正額資產淨值約210,000,000元(未計算行
使任何認股權證但已撇銷其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總債項約
943,400,000元中約665,600,000元之無抵押債項),並可獲得來自停
車場之租金收入及未來物業發展所賺取之盈利。待完成後,至祥僅
餘之債項將為已撇減價值之有抵押債項約277,800,000元。

正式協議訂約方之資料

至祥

至祥主要從事物業發展及投資等業務。

Billion Up

Billion Up為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華人 
業之全資附屬公司。

於一九九九年年中,Billion Up已簽訂多項有關至祥集團財務重組之
協議,惟該項建議重組已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終止。除訂立該等
文件及正式協議外,Billion Up並無經營任何其他業務。

華人置業

華人置業(其證券於聯交所上市之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在香港
及中國從事物業投資(持作收租之物業)及發展(購入/興建及出
售土地物業)、證券投資及放債等業務。華人置業現持有另外兩間於
聯交所上市之地產公司之權益,分別持有Evergo China Holdings 
Limited(「愛美高中國」)及The Kwong Sang Ho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廣生行」)約47.9%及 26.8%實益權益。愛美高中國主要
從事中國物業投資及發展,而廣生行則主要在香港從事物業發展、
投資及買賣。華人置業擬維持愛美高中國為其中國物業之旗艦,並
保留其於廣生行之股權作為一項投資。

根據上市規則,正式協議所預期進行之交易並不構成華人置業之一
項須予公布之交易。

重組建議

1.      股本重組

至祥現有之已發行股本約為321,000,000股每股面值0.20元之股份。
至祥之股本擬透過削減股本計劃或另一項股本重組而作重組,將至
祥法定股本之每股面值由0.20元削減至0.10元(即將至祥現有已發
行股本總面值由約64,200,000元削減至32,100,000元)。股本重組
後,至祥之已發行股本約為321,000,000股每股面值0.10元之股份。

2.      債務重組

至祥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即至祥董事最近期進行評估之日
期)之總債項約為943,400,000元。作出評估之日期乃債權人與至祥
簽訂正式協議前最後協定之截止日期。至祥集團所有按揭物業於二
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即由第一太平戴維斯(香港)有限公司為
物業估值之最近期估值日)之總市值約為278,200,000元。因此,就
正式協議而言,至祥無抵押債項總額將約為665,600,000元。

                                  減                    餘額

        債項(包括於一九九九年    抵押物業於二零零零年    
        十月三十一日到期          一月三十一日之抵押    無抵押債項
        應付之利息)              總值**      
        (約百萬元)            (約百萬元)            (約百萬元)

至祥之原有債項總額      


有抵押債項  445.9               277.8(此款項將成       168.1(原有
                            為已撇減價值之有抵押債項*) 無抵押債項
                                                        之無法收回差額)
有抵押債務  497.5               0.0                     497.5
            -----------------------------------------------------------
總計        943.4               277.8***                665.6

*       至祥之意向為將已撇減價值之有抵押債項按以下列方式支付:

(1)     轉讓抵押品予有關有抵押債權人

(2)     出售抵押品予第三者以變現已抵押物業之價值;或

(3)     待稍後出售,該債項將以有抵押債項在至祥賬目中轉結。

**      倘物業之估值較相應之有抵押貸款額為高,則轉而採用貸款價值。

***     假設所有已抵押物業於完成前尚未出售

正式協議載列至祥向債權人償還債務之建議條款。該等建議條款須
待債權人同意始能作實。預期除Rapid Growth Holdings Limited
(「Rapid Growth」)因其於至祥之持股量外,概無債權人於完成債務
重組後持有逾10%之至祥已發行股本。

各項條款中包括為數約445,900,000元之所有有抵押債項將撇減至有
關抵押品之可變現/已變現淨值。估計不能收回之有抵押債項將加
在無抵押債項上一併計算為無抵押債項總額。於全數及最終償還無
抵押債項總額時,債權人將合共獲得:

(a)     至祥支付之現金70,000,000元,該款額包括Billion Up將根據
認購事項而支付之60,000,000元現金,以及來自至祥內部資源之
10,000,000元;

(b)     至祥配發及發行662,500,000股入賬列為繳足新股(佔至祥於緊
隨完成後但未行使認股權證前之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22.3%);及

(c)     發行594,300,000份可於完成起計三年內行使之認股權證,認購
最高達緊隨完成後之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20%之新股(發行認股權
證須全面符合上市規則第15章之限制,條款將另行作出公布)。

(d)     就根據債務重組而言,至祥將配發及發行新股及認股權證予無
抵押債權人,華人 業及Billion Up將向該等無抵押債權人授出一項
不能轉讓認沽期權,據此,Billion Up同意於行使該項認沽期權時,
以每股新股0.10元及每份認股權證0.01元之價格購入或促使獨立第
三者購入該等新股及認股權證。認沽期權可於緊隨完成後起計六個
月內任何時間行使。華人 業及Billion Up之意向為透過百德能證券
有限公司或由無抵押債權人挑選之任何指定經紀(按悉數包銷之原
則)將該等因行使認沽期權而購入之新股及認股權證配售予獨立第
三者。

至祥之已撇減價值之有抵押債項估計為277,800,000元,將於至祥賬
中列值,並於完成開始至出售有關已抵押物業為止期間,按各債項
之現有合約利率(指未能支付欠款之時前)計息。Billion Up於完成
後出售有關已抵押物業所得之款項擬用作下列用途:

(i)     首先支付至祥管理及出售抵押物業所涉及之開支;

(ii)    其次用於自完成後起計之已撇減價值之有抵押債項之貸款利息;及

(iii)   餘額將支付予有關有抵押債權人,惟倘(a) 餘額超逾已撇減價值
之有抵押債項,則有關有抵押債權人須向至祥償付現金及/或向
Billion Up轉讓新股及認股權證(或倘已出售新股及認股權證,則償
付等值現金),猶如完成時有抵押債項之未能收回部分較於完成時採
用之款項低出該餘額;及(b) 支付予有關有抵押債權人之所得款項淨
額較已撇減價值之有抵押債項為少,至祥將支付現金及配發相等於
有關有抵押債權人原應收取之新股及(受上市規則制約)認股權證
數目,猶如於完成時其有抵押債項之未能收回部分較於完成時採用
之款項高出該差額。

3.      債務償還安排

至祥將盡其最大努力促使75%之債權人(以欠款額計算)於二零零
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或之前簽訂債務妥協協議。倘於二零零零年五月
三十一日或之前,逾75%但少於100%之債權人(以欠款額計算)在
參考正式協議之建議條款後按Billion Up合理滿意之條款訂立債務
妥協協議,至祥將與其債權人根據該等條款進行債務償還安排。於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欠款額佔無抵押債項約66%之債權人已原則
上支持債務重組。債務償還安排乃指公司條例第166條所指之債務
償還安排。待獲得進一步法律意見及法院指示(倘適用)後,Billion 
Up、債權人及至祥將就有關細節作出商討。

4.      資產注入

於完成時,Billion Up將促使向至祥出售:

(a)     Super Series 股份,即佔Super Series全部已發行股本之1股股份;

(b)     Super Series 股東貸款;

(c)     Star Glory 股份,即佔Star Glory全部已發行股本之1股股份;及

(d)     Star Glory 股東貸款。

至祥就Super Series股份及Star Glory股份之應支付代價為每股該等
股份7.8元(即各公司之每股面值1美元之港元等值款額)。轉讓Super 
Series股東貸款及Star Glory股東貸款之代價合共213,000,000元(即
Star Glory股東貸款之代價為23,000,000元,而Super Series股東貸
款之代價為190,000,000元),其中205,000,000元之款項將以至祥向
Billion Up配發及發行1,387,500,000股已繳足新股作付,而餘下尚
未償還款項8,000,000元(可根據正式協議作出調整)將以至祥欠負
Billion Up之免息股東貸款支付,並於完成日期起計十八個月屆滿之
時整筆款項付清。該1,387,500,000股將予發行之新股佔至祥現有已
發行股本約432.2%以及至祥緊隨完成後但未行使認股權證前之經擴
大已發行股本約46.7%。將予發行之每股新股之發行價(按將注入
之物業之估值205,000,000元而釐定)將約為0.15元。

Super Series及Star Glory之主要資產為全資擁有之公司權益,該等
公司分別持有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253-265號及禧利街30-38號之商
業發展物業及位於香港香港仔南寧街1-23號及6-12號香港仔中心之
80個停車位。該商業發展物業正於興建階段,打樁工程經已完成。

5.      認購股份

Billion Up將於完成時以現金每股新股0.10元再認購至祥
600,000,000股新股。

(有關股權架構,詳情請參閱今天的報章公告。)

完成之先決條件

完成正式協議所預期進行之交易須待(其中包括)下列先決條件於
正式協議所訂之各個日期(最遲為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
之前達成或獲Billion Up豁免後(惟條件(b)、(d)(i)、(g)、(h)及(l)則
不能獲豁免)始能作實:

(a)     以欠款額計算達75%之債權人最遲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訂立債務妥協協議;

(b)     至祥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

(i)     正式協議、資產注入及認購事項;

(ii)    股本重組;

(iii)   債務重組;

(iv)    清洗豁免;

(v)    根據認購事項、資產注入、債務重組及行使認股權證而配發及
發行新股;及

(vi)    發行認股權證;

(c)     已獲得債券持有人同意(如適用)正式協議及債務重組協議;

(d)     (i)     香港法院授出令狀,確認削減股本計劃(如適用);及

        (ii)    股本重組已生效;

(e)     完成債務重組與(根據債務妥協協議或透過債務償還安排)完
成正式協議同時發生;

(f)     聯交所已確認至祥將不會被視作新上市申請人,而該項確認並
未撤回;

(g)     已獲證監會授出之清洗豁免;

(h)     聯交所已批准上市及買賣:

(i)     於股本重組完成時之新股;

(ii)    根據資產注入、認購事項及債務重組而將予發行之新股;及

(iii)   認股權證及根據行使認股權證而發行之新股;

(i)     清償及解決至祥之所有債務、訴訟及索償,除非該等債務總額
不超過2,000,000元;

(j)     至祥之股份恢復在聯交所買賣,而該等股份直至完成前繼續上
市及買賣;

(k)     於支付或撥備直至完成時及於完成前之所有專業費用及經營開
支後,至祥於完成時保留之現有現金結餘不少於15,000,000元(不
包括任何因出售至祥集團任何資產而產生之任何銷售所得款項淨額
及認購事項所得款項)(倘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後落實完成,上述
15,000,000元之款項將每月扣減500,000元,最高達1,500,000元);
及

(l)     (i)     所有債權人同意債務重組建議之條款,並最遲於二零零零
年五月三十一日訂立債務妥協安排;或

        (ii)    倘少於100%之債權人但逾75%之債權人簽訂債務妥協協
議,則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66條落實債務償還安排。

終止

正式協議可能於發生若干終止事項而終止,包括(其中包括)Billion 
Up未能提供Super Series物業及Star Glory物業有效業權證明,或出
現導致Super Series物業產生重大及不利減值之事項。倘正式協議終
止,則不能達致完成,亦不能完成債務重組。

華人置業及Billion Up之收購意義

待完成後,Billion Up將持有至祥當時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約66.9%。
根據收購守則,於完成後,Billion Up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須按每股
新股約0.15元之收購價,就所有至祥新股(由Billion Up及與其一
致行動人士已擁有之新股(如有)除外)提出無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完成之先決條件為須獲得清洗豁免。華人置業及Billion Up將向證
監會申請清洗豁免,倘獲授予清洗豁免,則一般須獲得並無涉及正
式協議及債務重組或並無於正式協議及債務重組持有權益之至祥股
東透過表決方式批准。該項清洗豁免可能會或可能不會獲授予。根
據正式協議及補充協議,Billion Up將不會豁免清洗豁免條件。倘未
能獲得清洗豁免,則正式協議將終止。

重組建議之財務影響

根據至祥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所示,至祥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資產虧絀淨值未計算少數股東權益約為733,000,000元。按
當時至完成期間所產生之經營開支及重組成本(預計於二零零零年
四月二十五日為7,600,000元)計算,於落實正式協議後,至祥預期
將擁有正額之有形資產淨值約210,000,000元(未計算行使任何認股
權證但已撇銷其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總債項約943,400,000
元中約665,600,000元之無抵押債項),並可獲得來自停車場之租金
收入及未來物業發展所賺取之盈利。待完成後,至祥僅餘之債項將
為已撇減價值之有抵押債項約277,800,000元。

維持至祥之上市地位

於完成後,華人置業擬保留至祥股份於聯交所之上市地位。

至祥將向聯交所申請批准因股本重組、債務重組、資產注入、認購
事項及行使認股權證而發行之新股上市及買賣。至祥亦將向聯交所
申請將認股權證上市。

倘因Billion Up須根據認沽期權購買發行予債權人之新股而導致觸
犯上市規則之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則至祥及Billion Up將盡力維
持公眾人士之持股量不少於至祥已發行股本之25%。至祥之未來董
事擬於完成後維持股份在聯交所上市。據此,至祥之未來董事會及
至祥將共同及個別向聯交所承諾採取適當步驟,以確保至祥之股份
有足夠之公眾持股量。

聯交所已表明倘公眾持有至祥之股份數目低於25%,則將會密切留
意至祥股份之買賣。至祥之未來董事知悉至祥之公眾持股量可能於
緊隨完成後跌至低於25%,並將因而處理此問題。聯交所亦將密切
留意至祥進行之所有購入或出售資產活動。聯交所亦有權將一系列
交易或任何該等交易洭集計算,而將至祥視為一間新上市申請人。
倘聯交所相信:

-      至祥股份出現或可能出現虛假市場;或

-      公眾人士持有之至祥股份百分比過低,以致無法維持有秩序之市場;

則聯交所將考慮行使其酌情權,暫停至祥之股份買賣。

資產注入及認購之原因

對至祥而言

至祥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起即陷入財政困境,且一直未能成功物色
可與其債權人作出如此重大妥協之投資者。至祥於二零零零年四月
十四日公布,與另一位投資者之重組協議已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七日
終止。至祥現正面對法庭之清盤呈請,而該項聆訊已押後至二零零
零年五月十五日。倘無法即時推行切實之重組方案,至祥實在無法
肯定法院能容許作出重組之期限。由於Billion Up及華人業最近提
出之建議能使債權人較至祥以往收到之所有重組建議更快收回欠
款,因此至祥已接納該項建議,並獲其主要債權人支持。

對華人置業而言

華人置業並未擁有一間主要由其擁有之香港上市物業發展旗艦。華
人置業擬將至祥作為其香港物業發展旗艦。將來香港物業發展項目
出現機會時,華人置業將轉介有關項目予至祥。華人業將會專注於
投資物業及其他投資控股項目,但將不會參與物業發展項目。

進一步意向

華人置業及Billion Up並無計劃向至祥進一步注入其任何業務,而
華人置業之意向為發展至祥為其未來物業發展旗艦。

一般事項

股東特別大會

至祥將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尋求其股東就股本重組、債務重組、資
產注入、認購事項、配發及發行新股及發行認股權證、清洗豁免及
正式協議所作出之批准。於債務重組擁有權益之股東(例如Rapid 
Growth)將放棄投票。

至祥董事會變動

至祥主席吳國璋先生及執行董事譚培德先生已分別於二零零零年三
月一日及二零零零年四月七日辭任,現時至祥僅有兩位非執行董事
及一位執行董事鄭瑞生先生。現擬於完成後,劉鑾雄先生及劉鑾鴻
先生將獲委任為至祥董事會之董事。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亦將獲委
任加入至祥之董事會。

財務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

當無抵押債權人與至祥、Billion Up及華人業訂立債務妥協協議後
(預期最遲為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將另行刊發報章公布,並
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正式協議及清洗豁免向至祥獨立股東作出建
議。至祥將向其股東及債券持有人寄發載有股本重組、債務重組、
資產注入、認購事項及清洗豁免之詳情、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股東
之函件、董事會函件以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百德能證券有
限公司已獲委任為華人置業及Billion Up之財務顧問。卓亞(企業
融資)有限公司已獲委任為至祥之財務顧問。

正式協議須待多項條件達成後始能落實,倘任何該等條件未能達成
或獲得豁免(視乎情況而定)或倘正式協議被至祥或Billion Up終
止,則正式協議可能不能完成。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至祥股份時務
請加倍審慎。

釋義:

「資產注入」    指      至祥購入Super Series 股份及Star Glory股
份,以及轉讓Super Series股東貸款及Star Glory股東貸款予至祥;

「Billion Up」  指      Billion Up Limited,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
冊成立之公司,為華人 業之全資附屬公司;

「債券」        指      由Chi Cheung Treasury Limited於一九九七年發行
並由至祥擔保本金額為30,000,000美元於二零零二年到期之4厘可
兌換擔保債券;

「債券持有人」  指      持有債券之人士;

「削減股本計劃」        指      建議削減至祥之股本,將其法定股本中
之普通股面值由每股0.20元削減至每股0.10元;

「股本重組」    指      由至祥實行之削減股本計劃或達致與削減股
本計劃之類似效果或目的之另一股本重組或其他交易(視乎情況而定);

「至祥集團」    指      至祥及其附屬公司;

「收購守則」      指      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

「完成」        指      根據正式協議完成所有交易,預期最遲須為二零
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第十個營業日;

「債務妥協協議」        指      按Billion Up所合理滿意之條款建議訂
立之債務妥協協議,旨在為至祥所欠總額之債務妥協安排存作文件證明;

「債權人」      指      有抵押債權人及無抵押債權人;
「債務重組」    指      建議重組至祥之債項及債務;

「正式協議」    指      華人置業、Billion Up及至祥於二零零零年四
月十一日就股本重組、債務重組、認購事項及資產注入而訂立之協議;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新股」        指      緊隨股本重組完成後至祥股本中每股面值0.10元之股份;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認沽期權」    指      Billion Up向債權人授出認沽期權,授予債權
人權利要求Billion Up購入根據債務重組而向債權人發行之新股及認股權證;

「債務償還安排」        指      至祥根據正式協議而可能按公司條例
(香港法例第32章)第166節進行之債務償還安排;

「有抵押債權人」        指      至祥於正式協議日期之現有有抵押債權人;

「有抵押債項」  指      以至祥集團之物業作抵押而抵押予債權人之至祥債項;

「證監會」      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Star Glory」  指      Star Glory Limited,一間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十二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華人置業集團
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而主要資產為位於香港香港仔南寧街1-23號
及6-12號香港仔中心之80個停車位;

「Star Glory股東貸款」  指      Star Glory欠負Paul 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華人置業之全資附屬公司)而可能於完成時尚未
清償之免息股東貸款;

「Star Glory股份」      指      一股Star Glory面值1.00美元之普通
股,即Star Glory之全部已發行股本;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事項」    指      Billion Up認購600,000,000股新股;

「Super Series」        指      Super Series Limited,一間於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八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華人置業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而其主要資產為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253-265號及禧利街30-38號之發展物業;

「Super Series股東貸款」        指      Super Series欠負Paul 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而可能於完成時尚未清償之免息股東貸款;

「Super Series股份」    指      一股Super Series面值1.00美元之普通
股,即Super Series之全部已發行股本;

「無抵押債權人」        指      至祥之無抵押債權人、其債項及債務由
至祥作擔保之至祥附屬公司之無抵押債權人及其抵押品不足彌償至祥所欠負之有抵押
債項之至祥有抵押債權人;

「無抵押債項」  指      由至祥擔保之至祥及其附屬公司之無抵押債
項,包括無抵押債項及於有抵押債項已撇減至已撇減價值之有抵押
債項後之部份未能收回之債項;

「認股權證」    指      至祥根據債務重組而發行之認股權證,該等
認股權證附有權利,可按每股新股0.10元之價格以現金認購佔至祥
於緊隨完成後經擴大之已發行股本約20%之新股,而該項認購權利
可於完成後起計三年內行使;

「洗清豁免」    指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豁免註釋
之註釋1,豁免因訂立或實行正式協議及/或債務重組而產生之全面收購之責任;

「已撇減價值之有抵押債項」      指      緊隨完成後至祥欠負其有抵押
債權人為數277,800,000元之有抵押債項餘額(假設並無抵押物業於
完成時出售或轉讓);及

「元」  指      港元。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Chinese Estates Holdings Limited        至祥置業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公司秘書
林光蔚                                  鄭瑞生


香港,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

至祥之董事對本公布所載之資料(關於華人置業及Billion Up之資
料除外)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
詢後確認,盡彼等所知所信,本公布所載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
後始予作出,且本公布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公布所載之任何
內容有所誤導。

華人置業及Billion Up之董事對本公布所載之資料(關於至祥之資料除外)
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
認,盡彼等所知所信,本公布所載有關華人置業及Billion Up之意
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予作出,且本公布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
使本公布所載之任何內容有所誤導。